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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土地活了 安徽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2017-06-16 08:11

[摘要] 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细分

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细分

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

日前,我省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贯彻中央要求,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省农委副主任王华说,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进城,相当一部分农户将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从而使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出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细分。FTX

据省农委统计,截至去年底,我省1238.5万承包农户中,流转出承包地的农户有540.8万户,占比达到43.7%,比高出13个百分点。

“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越来越普遍,家家包地、户户务农的局面发生变化,催生了大量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了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享有承包权、经营主体行使经营权的新格局。”王华说。

目前,全省1238.5万承包农户每户平均拥有不到7亩的承包土地,是土地承包权拥有者,但许多已经将承包地流转出去,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虽不拥有土地承包权,但他们流转了较大规模的土地搞农业,拥有土地经营权,日益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生力军。

王华表示,这种情况下,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好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加稳定的预期,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

不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好维护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等各方权益

近年来,全省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三权分置”具体办法,取得了成效,积累了经验。但从深层次看,在保护各方土地权益,明晰“三权”权能上还存在一些体制机制障碍。省农委农村经营管理处副处长秦仲华表示,《实施意见》的出台就是完善相关政策法律,促进“三权分置”有序实施,“具体来说,就是要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在“三权分置”过程中,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障,不能被虚置。《实施意见》强调,坚持所有权主要是明确和保障集体所有权的发包、调整、监督等权能。同时强调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确保农民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主体经营,但不论承包土地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家庭。《实施意见》强调要严格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而根据形势发展,《实施意见》还赋予承包农户更充分的土地权能,包括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等。

土地经营权是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要素功能的直接体现。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的,就是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 《实施意见》强调,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农地农民有、农地农业用”,既促使提升土地产出率,又保障务农者的劳动效益和收入水平,更好地促进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尊重农民意愿,重点抓好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新型经营主体扶持等任务

《实施意见》强调,要守住政策底线,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新型经营主体扶持、职业农民培育等任务,有序实施,循序渐进。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前提。我省经过三年努力,去年底基本完成了确权登记颁证。下一步就要做好成果应用,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重要支撑。

《实施意见》强调要抓好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将集体所有权确权到所有权主体,及时提供确权登记成果,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加快推进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建设,尽快建成全省范围内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建立健全确权登记信息共享和成果运用机制,特别是推进确权登记成果在农业补贴、抵押担保、互换并地、“三变”改革和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广泛应用,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效能和作用。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是完善“三权分置”办法的重要措施。目前,我省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已超过承包耕地总面积的40%,在部分市县,流转比例已经超过1/2。对此,《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力争2018年实现涉农县区全覆盖。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规范文本。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目前,我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主体数量已经超过15万家。由于扶持政策不健全、社会化服务支撑不足等制约,当前新型主体发展正处在爬坡迈坎的关键时期,需要扶持。

对此,《实施意见》提出要积极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进一步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示范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实施“三变”改革试点,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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