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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 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 城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房天下黄山  2018-06-27 10:27

[摘要] 黄山市人民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 城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241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8〕6号)精神,经 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 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 、省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成立住房租赁管理机构,组建市级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全面启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 平台建设,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备案管理。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组建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组建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负责 城区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和管理。鼓励国有房屋租赁企业与社会房屋租赁企业合作经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黄山城投集团、市房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前)

2.培育发展社会房屋租赁企业。扶持培育一批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居间代理服务及相关专业化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管理便利,受业主委托,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对租赁业务量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房源核验、租赁备案、税务办理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发展多元化住房租赁主体。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将自有商品住房项目中的部分房源进行长期持有并向市场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4.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将自有闲置住房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或通过 住房租赁交易服务 平台出租;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工商局)

(二)科学合理供应租赁住房

5.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租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住建等部门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责任单位: 市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6.新建租赁住房。将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探索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和土地竞拍新模式,降低租赁住房建设成本。由市住房租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新建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装修标准、交付条件等提出意见,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土地供应方案中应明确以下内容:单独出让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受让人整体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配建的租赁住房可由开发企业自持,也可由 指定机构按成本价回购。配建的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不得在配建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间进行分割性、限制性边界围护。新建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交付。(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城乡规划局)

7.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房改建后进入住房租赁市场。库存量大、交通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已建成、未销售、未经营的,且在出让条件中未明确特定功能的商业用房,在满足消防、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居住条件的前提下,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改建方案,报市规划部门依法审批,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其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

8.盘活社会存量住房。鼓励个人、社会机构将产权明晰、功能完善、质量合格的存量住房投入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市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积极盘活闲置公有住房。对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未分配或被占用的公有住房,统一收回,交由市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统一管理和经营。(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资委、市直相关单位、黄山城投集团)

(三)构建住房租赁服务和 体系

9.建设黄山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 平台。2018年6月前,上线运行住房租赁交易服务 平台。将国有租赁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居间代理房源、个人出租住房等各类房源纳入平台统一 ;通过房源信息发布、房源核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强化住房租赁交易安全,实现住房租赁交易全流程 。利用市级大数据平台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网上 服务。(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10.成立住房租赁管理机构。按照事企分开原则,剥离市房产经营公司原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设立住房租赁管理机构,负责住房保障及住房租赁市场政策制定、实施及市场 。加快推进市房产经营公司转企改制,整合市房产经营公司现有经营性资产组建国有租赁公司。(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房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前)

11.完善住房租赁服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范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优化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12.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依托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 平台,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级分类 ,对诚信企业给予信用加分。建立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将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守信行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13.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保持长期租赁关系并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14.积极推进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职能部门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住房租赁管理体制。屯溪区 、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住房租赁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统筹、整合各方管理力量,探索居民自治模式,做好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屯溪区 、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5.完善住房租赁矛盾化解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将住房租赁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维护住房租赁秩序。(责任单位:屯溪区 、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小规模纳税人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并对外出租的,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 税。

房屋租赁中介企业以中介手续费收入缴纳 税,一般纳税人按6%计算 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计算缴纳 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 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7.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国开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申报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五)保障住房承租人权益

18.保障接受义务 权利。凡是具有屯溪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无住房,以单独租赁的成套房屋作为 住房并登记备案,由相应 主管部门根据 情况统筹安排 。

非屯溪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无住房,取得屯溪区居住证满1年(黄山市户籍无需提供居住证),凭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凭证或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由居住证所在地相应 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连续租住同一成套房屋并登记备案满3年的,且连续缴纳黄山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法定税费满3年的,在区域 资源许可的条件下,由租住地相应 主管部门安排相对就近 。(责任单位:市 局)

19.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住房承租人在居住地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可凭租赁备案证明在辖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中,孕妇可在本地社区卫生服务 免费办理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可就地免费办理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证,免费接种一类疫苗。

20.享受基本公共养老服务。60岁以上的住房承租人,可凭租赁备案证明在辖区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居家养老服务。70岁以上的住房承租人,可凭租赁备案证明申请免费乘坐公交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21.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已办理住房租赁备案的住房承租人在黄山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就业创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可在黄山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均等享受相关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22.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租赁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房,形成公共租赁住房与市场租赁住房互为补充的住房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屯溪区 、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屯溪区 、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市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市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序推进住房租赁工作。市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住房租赁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部门联动。市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强化互助协作,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协同推进住房租赁工作。市房管、公安、国土、规划、城管、工商等部门共同对房屋租赁行为进行联合 ,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市公安部门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开发、经纪、物业服务和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租住人员信息接入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承租人信息。市司法和仲裁部门要指导、协助社区建立便捷的住房租赁纠纷调解机制。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 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强化舆论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和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和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采取讲座、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住房租赁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引导市民逐步树立先租后买、梯级消费、梯次改善的住房消费观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各区县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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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孝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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