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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通过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

房天下黄山  2018-07-02 10:21

[摘要] 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市公积金管理部门针对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进行了规范调整。

日前,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2018年第2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黄山市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等部门转发住建部等部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对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进行了规范调整。

此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通过,由黄山市财政局、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联合转发的《通知》明确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为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黄山市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请的审批。在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保障住房公积金稳健运行,明确规定缴存职工在缴存城市或户籍城市购买普通住房(不含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办公用房、地下室、储物间、车库等)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额不超过首付款;不再受理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非缴存城市和非户籍城市的异地新购房提取和偿还异地新购房贷款提取;棚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且购买住房的,购房合同价款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时签约和按时搬迁奖励)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购房合同价款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自付部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棚改被征收人购买安置保障房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扣除购房劵或被征收房屋补偿资金后的自付部分;棚改被征收人名单由棚改办及时提供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上述政策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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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孝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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